裁判文书详情

高密**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对所购毛巾规格、尺寸等的要求只是对毛巾这一种类物的一般约定,被上诉人最终交付的是通用产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购销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由青岛**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个别购销合同书》对合同标的物毛巾的规格、型号、克重、图案等内容均作出了特别规定,原审原告提供的毛巾实物照片显示其制作的毛巾织有日文图案,系按原审被告要求制作的专用产品,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承揽方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