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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山东**限公司、左**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左**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河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临沂**开发区,其余被告住所地均在兰山区,本案应移送临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左**上诉认为,其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应移送临沂**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关于临沂**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规定,2014年9月2日,临沂**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案件,之前辖区案件由河**民法院受理。该案系河**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因此,其并不违反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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