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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杨**、杨**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因在济南做生意,自1999年至今居住在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户口虽然在平邑县,但不在平邑居住。因此,该案应由济南**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杨**于2014年5月29日收到平邑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黄**起诉状,于2014年7月7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且上诉人杨**主张在济南居住,也未有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证据佐证,平邑县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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