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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马庄镇人民政府与赵*、费县**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费县**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商初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费县**限公司系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企业,且案情复杂,数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临沂**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费县**限公司是经临沂**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资企业,其住所地在费县,该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费县,且该案诉争标的额未有超出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费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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