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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广州市尚**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尚甫名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州市尚甫名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均在广州市海珠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即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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