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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与杨**、马**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马**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初字第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上诉人马**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罗而庄四区183号,上诉人杨**现随女儿马**久住济南市达三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济南市**陡沟法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焦庙派出所出具的两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山东省齐河县焦庙镇白马村。齐河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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