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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董**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恶意诉讼。在双方当事人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主张和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应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均位于山东省乐陵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恶意诉讼,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在实体审理阶段主张,该问题不属管辖权争议审查范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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