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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韩**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未扣押被上诉人的车辆,涉案车辆系被上诉人表弟张**抵押给上诉人而放到上诉人孟村家中的,且张**向上诉人还款时已将涉案车辆取回,原审法院认定庆云县是侵权行为地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孟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双方争议的车辆属于动产,应根据当事人产生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田**向原审法院诉称其将涉案车辆借给张**,后被韩**扣押,请求韩**返还车辆及车内物品。因此,本案产生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田**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系在庆云被上诉人扣押,故本案不能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孟村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韩**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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