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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新**团有限公司与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沂新**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临沂市兰**民法院(2014)临兰民初字第4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张**经上诉人招聘、培训后派往天津区域工作,其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工资发放等都在临沂市兰山区,本案由兰**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和认定。因此,该案应由兰**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4月24日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工作岗位所在地。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分配到上诉人的天**办事处从事行销专员工作,即合同的履行地在天津市河东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上诉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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