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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河商初字第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高开宝所有车辆鲁L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照市分公司处投保。2014年5月5日,车辆在省道227线临沂市河东区葛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上诉人受伤、车辆受损。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理赔。该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其事故发生地在河东区境内,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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