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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闵**、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闵*升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初字第1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闵*升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应由临沂**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中的第一被告王**的住所地在费县,费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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