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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青岛新**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新**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商初字第113-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无实际租赁关系,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中所加盖的上诉人的印章系伪造的,对上诉人根本不具有约束力,上诉人已于管辖权听证时对伪造印章事实提出异议,并于庭后提交了上诉人的真实印章印模,证明被上诉人提交合同加盖的印章的虚假,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虚假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奎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因《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在该合同第八条中就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该管辖约定具体、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合同中约定的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奎**民法院。上诉人虽主张该合同中的印章系伪造,但仅凭其提供的印章印模并不能有效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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