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方爱卿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商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方爱卿夫妻在寒亭居住了16年之多;方爱卿在寒亭有两家企业,一个她是负责人,一个她是董事;其在潍坊和寒亭有多处住房和多台车辆;方爱卿及其丈夫以个人名义与寒亭一村签订了300多亩的土地承包合同,已14年之久,可见方爱卿经常居住地在寒亭,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严**的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方爱卿对(2011)寒固民重字第6号案件被告潍坊**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起诉的事实理由主要是方爱卿作为公司股东抽逃、转移潍坊**有限公司的资金及财产,根据原审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26号,故潍坊市寒亭区系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商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