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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李*甲与西安华**有限公司、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华**有限公司、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杨**、赵*、杨**、杨**、原审原告李*甲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一重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辛*于2013年10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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