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华**有限公司、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杨**、赵*、杨**、杨**、原审原告李*甲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一重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辛*于2013年10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