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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有限公司与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肇庆**有限公司不服广宁县人民法院(2014)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8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关啟泽代办托运,货物发运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关**可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肇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宁县,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肇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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