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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限公司与肇庆市**保有限公司、高要市**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张**、张**、吴**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新**限公司因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51-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单位实际地址为阳春市春城街道大岗脚园区B4地块,阳春市人民法院才对案件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肇庆市**保有限公司起诉主要依据的《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反担保合同》均约定因上述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肇庆市**保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为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也是原审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上述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以原审法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由,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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