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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肇庆高**限公司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大民初字第102号之一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曾约定双方往来纠纷均由佛山**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肇庆高**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约定双方往来纠纷均由佛山**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也未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肇庆高**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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