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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至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3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或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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