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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22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汇款所在地并非一定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才电以郭**借款4万元未还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郭**还款,故本案属于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正确。汪才电通过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的银行向郭**汇出借款,故借款合同履行地是肇庆市端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郭**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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