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徐*丙、徐*丁、高**、高**、徐*戊、张*、徐*戌、徐*葵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3265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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