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广州华**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因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4)肇鼎法莲民初字第16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以及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广州市,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给上诉人带来大量应诉成本,本案由广**院审理更合理。2、被上诉人未交付住房钥匙给上诉人,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物业费。3、被上诉人取得上诉人身份材料的途径非法,属于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告身份的材料,本案没有适格的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立案条件。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且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帝豪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地为肇庆市鼎湖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以本案由广**院管辖更为合理为由,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和应当移送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2和3分别属于案件实体处理和其他受理条件范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