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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限公司与肇庆**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有限公司因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7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上诉人**易有限公司以案件尽快审理、定争止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封开县**限公司在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封开县**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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