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有限公司因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7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立案审查期间,上诉人**易有限公司以案件尽快审理、定争止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封开县**限公司在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封开县**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