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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与被告樊*甲、樊*乙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006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樊*甲、樊*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33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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