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许**诉被告李*同居析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李*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2008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后被告因触犯法律被判刑三年,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原告同居前的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许**婚前个人财产有海尔液晶电视一台、笙度音响一个、书柜一个、梳妆台一个、鞋柜一个、电视柜组合一套、布衣沙发组合一套、衣柜组合一套、老板椅一个,以上物品现均在被告处。原、被告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勘验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与被告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解除,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其同居前的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许**同居前的个人财产海尔液晶电视一台、笙度音响一个、书柜一个、梳妆台一个、鞋柜一个、电视柜组合一套、布衣沙发组合一套、衣柜组合一套、老板椅一个归原告所有,以上财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