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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