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元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证。共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梁*,现年6岁,儿子梁*,现年5岁。由于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现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女儿梁*有我抚养,儿子梁*可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梁*,被告不同意。原告抚养梁*将会改变其环境,不利于其成长。原告有4年多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应当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2月10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女梁*,2008年3月8日出生,长子梁*某,2009年9月14日出生。原告和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嫁妆),应视为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子女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应改变孩子的生活及学习现状,应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不让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应视为被告对其权利的处分。对于原告要求探视子女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无论由谁抚养,父母均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共同生育子女梁*、梁*可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