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通化**化有限公司、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通化**化有限公司、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通化市**化有限公司、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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