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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李**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楚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某打工相识,于2000年12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两个月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为此,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其个人嫁妆自愿放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打工相识,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00年12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有财产及债权。被告李某某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两个月离家未归。为此,原告具状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嫁妆)依法应归其所有,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表示放弃其嫁妆,属于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的个人财产(嫁妆)归原告楚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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