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白长来与被告杨**同居析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白长来与被告杨**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长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向原告索取了34200元的彩礼及价值21700元的黄金首饰。同居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且离家不归,两人共同生活累计不足2月时间。被告方在举办结婚仪式仅几个月后便将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后又撤诉。至此,原告深感痛苦,对被告再无感情可言。*提起此诉讼,1、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2、同居财产依法分割;3向原告返还彩礼34200元及价值21700元的黄金首饰。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29000元,衣服钱2000元,见面礼600元及四金(15.75克千足金项链一付;11.91克千足金吊坠一个;16.16克千足金手链一条;6.16克千足金戒指一枚;2.01克千足金耳钉一对,价值21700元),拉杆箱一个。同居后原、被告经常生气。被告杨**于2013年4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白长来的同居关系,后于2013年6月14日撤诉。被告同居前财产有布艺组合沙发一套,电视柜、梳妆台、两组合衣柜各一套,全自动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康佳42?嫉缡踊?一台、雪花啤酒冰柜一台、志高KFR-32W空调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八条、床上用品四件套二套。以上财产均在原告家存放。

上述事实,由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四金(详见查明部分)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等34200元的诉请,因原、被告同居已近6个月,应适当返还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返还原告白长来彩礼15500元及四金(详见审理查明部分)。

二、被告同居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详见审理查明部分)。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当庭一次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