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王某某、刘*丙、刘*丁、时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5282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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