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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乙诉赵*丙、胡某某、赵*丁、赵*戊、李**、李**、徐**、徐**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赵*乙诉被告赵*丙、胡某某、赵*丁、赵*戊、李**、李**、徐**、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赵*乙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赵**、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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