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赵*乙诉被告赵*丙、胡某某、赵*丁、赵*戊、李**、李**、徐**、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赵*乙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赵**、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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