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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限公司与沈阳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肇庆**限公司因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12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达约人民币302万元,按照广东**民法院关于案件标的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应由肇庆**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8)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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