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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申请湖南**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杨**对其宣告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偿委员会(2013)湘高法委赔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诉人杨**申诉称: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80)法刑复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其宣告无罪,该案应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杨*生于1968年被错判刑罚,1972年刑满释放,1980年改判无罪。对其侵权行为的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应当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常**法院、原常**委、县政府按照《中**央批转最**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中发(1979)96号)文件规定,采取现金补助、安排工作等措施,对杨*生进行了善后安置,符合法律规定。湖南省**偿委员会(2013)湘高法委赔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杨*生申诉请求正确。

综上,申诉人杨**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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