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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申请重庆**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决定书

审理经过

董**因再审无罪申请重庆**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重庆**民法院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渝高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董**以其申请事项已经得以协调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董**因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而遭受损害,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董**以其申请事项已经得以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董**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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