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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信访局、第三人广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2014年7月13日向国家信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为:公民投诉的处理结果(广东**信访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1、姚**等66名农电工代表2013年5月27日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接待三处/芦京长(转广东**信访局处理);2、张**2014年5月14日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转广东**信访局处理)。2014年8月5日国家信访局答复称:1、关于对“姚**等66名农电工代表来访反映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应由姚**提出;2、2014年5月12日以来,你向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提交网上投诉4件,我局均已转送广东省信访局,广东省相关承办机构的办理情况你可在网上查询了解。2014年8月10日张**向国家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已不能登入两个月的处理情况。国家信访局拒绝答复。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家信访局2014年8月5日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判令国家信访局限期公开国家信访局转平远县信访局的处理结果的全部政府信息;判令国家信访局限期公开2014年5月14日国家投诉中心转平远县信访局的处理结果的全部政府信息;诉讼费用由国家信访局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针对信访机构处理信访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向国家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仍属信访事项,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张**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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