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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2014年9月26日,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建委)针对赵*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作出《关于申请查处苏家坨镇北安河桥村拆除施工违法行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告知赵*:海**建委认为,其所反映的问题,非海**建委职责,建议咨询海淀区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另查,在本案二审审理中,赵*认可其房屋位于苏家坨镇北安河桥村腾退范围内,但尚未腾退拆除,其举报系针对施工单位在拆除其周边人家房屋的施工过程中存在没有施工许可即进行施工等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赵**针对施工单位对其周边人家房屋进行拆除施工时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与其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海淀区住建委对赵*作出的《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赵*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赵*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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