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斯**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18807号关于第7614699号“UGBang”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18807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深圳市**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