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刘**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行政不作为。起诉人诉称,其在2008年到世**医院变态反应科就医咨询,但世**医院变态反应科于2012年成立,变态反应科医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行医资格,涉嫌非法行医,应该取缔。起诉人于2015年3月22日向卫计委投诉举报,请求撤销《**生部办公厅关于内科等医师可以进行变态反应疾病诊疗的复函》(卫办医政函(2012)329号),卫计委未答复。起诉人认为卫计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卫计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行为违法并判决限期答复;二、诉讼费由卫计委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卫计委对北**生局作出的复函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向卫计委举报要求撤销该复函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刘**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