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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记**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和记黄埔**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43867号关于第6603998号“和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记黄埔**公司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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