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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牛**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因信息公开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5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住建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上**住建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市住建委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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