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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6日,本院收到孙**的起诉状,起诉人孙**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其在2002年经山东省**团公司外派劳务到阿尔及利亚从事建筑工作,因遭受不公正待遇要求回国,遭报复殴打致残,二年工资和医疗费未支付、更无赔偿,所以走上上访维权道路,后被非法拘留1020天,并被劳教一年半,导致身体瘫痪。其妻为原告上访维权,也遭致相同情况。2015年4月2日,其向国家**办公室邮寄“依法书面公开山东省青岛市上访人孙**信访诉求问题处理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没有答复,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不答复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2、判决国家信访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3、追究国家信访局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孙**所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孙**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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