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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华士控股(知识**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芝华士控股(知识**限公司(以下简称芝华士公司)因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34889号《关于第9912628号“CHIVASROYALSALUTE21YEARSOLD及图(立体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商评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芝华士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芝华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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