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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投诉举报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4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北京**管理局于2014年3月5日作出投诉举报告知单(以下简称被诉告知单),内容为:“我局于2014年3月5日再次接到八封你举报《北京晚报》2012年5月发布的部分商品、服务广告情况的信件。我局已在1月14日、1月20日和2月26日给你的回复中明确告知,我局设有广告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全市重点媒体每日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针对《北京晚报》等重点媒体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问题,在我局广告监测中心的日常监测工作中都能发现,同时按照我局的广告监管程序,都已分派到有关辖区分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你此次反映的情况,有关处理结果可通过北**商局官网查询或由东**局给予函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诉告知单的内容仅是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情况的客观描述,以及对刘**的举报处理结果的查询途径的告知。该告知单未对刘**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刘**针对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刘**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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