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54788号关于第8821490号“太太乐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绍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绍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