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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绍兴**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60702号关于第8686858号“太太乐海鲜宝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绍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绍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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