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Q**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QVC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5094号关于第6379055号“QV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QVC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QVC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QVC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QVC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