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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淀区政府(2014)第399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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