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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等58人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5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2014年1月10日,崔**、李**等27人,通过信件方式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反映西红门理想家园小区房屋的壁挂炉排烟存有质量问题。排烟方式不合理,排烟灌入部分户型室内,造成户内人员遭受壁挂炉废气污染等问题。2014年1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住建委出具函件,称于2014年1月17日上午对该小区壁挂炉排烟口位置是否按图施工进行核实。经现场核实,该小区结构工程燃气预留洞位置与设计图纸一致。2014年2月13日,市住建委就西红门理想家园小区问题召开协调会,出台会议纪要,协调建设单位、规划、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单位进行解决。2014年2月25日,市住建委向李**等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答复):“经调查,未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为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我委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了大兴区西红门理想家园小区部分业主通过信访投诉反映该小区燃气壁挂炉排烟口距离卧室太近,影响身体健康有关问题的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结合实际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方案时须请业主代表及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崔**等58人认为市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住建委对其反映的小区房屋供暖燃气壁挂炉排烟问题履行监管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须具备法定的起诉要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该项职责应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本案中,崔**等58人系针对其所在小区房屋供暖燃气壁挂炉排烟问题提起的履责之诉,而据2014年1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现场核实情况,该小区结构工程燃气预留洞位置与设计图纸一致。因此,崔**等58人所反映的问题并非是在房屋施工建设过程中产生,不属于市住建委的监管职责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等58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崔**等58人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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