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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程公司与北京**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千**司)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千**司针对北京市**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分局)作出的核准北京**品公司注销登记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同时,其曾因与北京**品公司的民事纠纷,对承接其权利义务的北京一**任公司提出过跟本案控告事项一致的控告,后亦针对该事项提起过行政诉讼。故**公司此次提出的控告事项,北**商局与海**分局都曾作出过处理,并均经过了生效裁判的认定。因此,千**司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千**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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