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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和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和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1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2013年7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区征收办)针对秦*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海房征字(2013)第038-043号-补通《补正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补正通知书),告知秦*和:“经查,你申请获取的北京**河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方案批复及附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许可证及续证,拆迁许可证附件、附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公告及附件、附图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因肖家河拆迁项目有多个许可证,本机关难以根据申请确定具体的相关政府信息,请您明确您所需要的项目许可证号、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补正通知书的结论性意见为秦*和应明确、补充一些申请内容后再行申请,应认定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已经终止,故被诉补正通知书对秦*和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秦*和的起诉错误,本院应予纠正。秦*和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15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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